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通知

作者:温教政〔2010〕45号来源:市教育网 发布时间:2010年05月17日 点击数:
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局直属各学校:

为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,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、使命感,进一步做好师德考核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考核对象

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(含教辅后勤人员)。

二、考核内容

以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为依据,具体为爱国守法、爱岗敬业、关爱学生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、终身学习等六方面。
  三、考核方法

由学校制定《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实施细则》,充分发扬民主,采取自评、领导评价、同事互评、学生和家长参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,考核结果分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档。优秀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20%以内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师德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,不再参加测评。
   
(一)因失职、渎职造成较大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;

(二)不讲事实,造谣生事,利用媒体恶意攻击,制造矛盾是非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三)有讽刺、挖苦、歧视、侮辱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的;
   
(四)热衷于第二职业、乱办班、有偿家教、带寄读生,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;

(五)在教科研工作、职称评聘、考核评优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的;

(六)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,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,或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、黄赌毒、迷信活动的;

(七)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,收受学生、家长贵重财物的;

(八)在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、炒股、玩牌等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;

(九)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、扰乱教学秩序,不服从学校管理,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,经教育无效的;

(十)道德品质败坏,产生恶劣影响,或因违纪违法受处分的。

四、考核使用

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各项考核、聘任(聘用)、晋升、评价等的首要内容,实行一评多用

师德考核优秀者,在评先评优、职务评审、三层次骨干教师(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、省特级教师、市名师名校长,教坛新秀、教坛中坚、教坛宿将,学科骨干教师)三个奖项(师德楷模、终身班主任、新闻奖教金)评比、教师培养进修、学术考察、科研活动等方面优先推荐。

 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,实行一票否决制,当年不得晋升职务、不能评优评先,取消三层次骨干教师称号;该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给予缓聘或分流,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;对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辞退解聘。

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学校、校长的一项重要内容,凡对师德建设重视不够、措施不力的学校,一律不能参评先进集体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、现代化学校,并追究校长责任。

五、组织领导
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、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成立考核领导小组,加强教育、考核、监督,进一步树立教师队伍敬业奉献、潜心从教的良好形象,促进教育系统作风建设上新台阶。每学年度7月份各学校将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市、县教育局政工(人事)处(科)备案。市教育局将不定期深入基层单位,抽查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情况,设立、公布师德考核举报电话,举报电话:88635502(政治处),88635200(监察室)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也要公布相应举报电话。

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办法,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○年五月十一日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教师 职业道德 考核 通知

  抄送: 省教育厅,市委,市人大,市政府,市政协,市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
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   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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